武汉市工商局关于执行《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试行办法》登记操作的意见
(武工商注〔2008〕148号)
各分局:
为促进武汉城市圈内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尽快实现市场主体准入的统一规范,根据《省工商局关于执行<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工商注[2008]第125号)要求,现就有关登记操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方面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在名称中冠用城市圈内异地行政区划名称。
设在武汉市的企业向武汉市工商局申请冠用城市圈内异地行政区划名称的,原则上由企业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分局受理,目前由于系统尚未完善,暂由市局登记注册分局授权登记人员登录省局企业登记业务系统查重核准。核准后由市局注册分局将名称按辖区下发到各分局,申请人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辖区分局进行登记注册。
(二)设在武汉市的企业向城市圈内异地工商局申请冠用圈内异地行政区划的,由异地工商局授权登记人员直接在省局企业登记业务系统查重核准。核准后,申请人持异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应的分局进行登记注册,分局凭异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市局申请,将该名称划转至分局名称库中再受理登记。
(三)在城市圈内异地设立的企业冠用武汉市名称的,申请人向武汉市工商局申请,由武汉市工商局注册分局授权登记人员登录市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统一受理,查重核准。
(四)在城市圈内异地设立的企业冠用武汉市名称的,申请人向异地工商局申请,异地工商局授权登记人员登陆武汉市工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查重核准。
(五)企业名称中,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如字号查重不重名原则上要带有行业特点再加“实业”、“发展”、“开发”等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加组织形式;如已有相同字号的,可在字号后带有不同主要行业特点再加上“实业”、“发展”、“开发”等修饰语加组织形式,不认定为相同或近似。(但要审查其经营范围是否雷同或近似,避免恶意行为)
二、关于注册资本金方面,“科技、环保、节能”型内资公司设立登记时,货币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30%,可先予登记,但要在法定期限内补足(一人公司除外)。(“科技、环保、节能”型内资公司是指经相关职能部门如专利局、科委、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或认可材料,或者经国家权威机构及有关部门如工业信息产业部等公布的,开发、生产具有“科技、环保、节能”等性质产品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