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宣传工作的通知
(南价综[2008]12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本局各科及所属单位:
为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价格工作情况及价格政策信息;规范新闻发布程序,推动价格宣传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营造良好的新闻宣传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消费心理预期。现就价格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眼于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对群众关注的价格热点问题,积极主动地进行引导,阐明政策措施,反映物价部门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把公众情绪引导到健康、理性的轨道上来。
二、工作机构
成立价格宣传协调联络小组,成员由综合科、收费科、价格科、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测中心有关同志组成。协调联络小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受理采访要求、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向新闻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发布新闻稿件,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
三、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价格整体运行情况及走势分析;
(二)出台的价格监管政策、规定和办法;
(三)采取的重要价格监管和价格检查措施;
(四)组织的重要工作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五)全市范围内的重大价格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六)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查处情况、12358价格举报热点分析;
(七)其它需要发布的与价格相关的重要事项。
其中每月5日、15日、25日左右分别向媒体发布重要商品价格监测信息、价格形势分析报告、12358价格举报热点分析。稿件分别由价格监测中心、综合科、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提供,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综合科向媒体发布。其他消息本着及时发布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对外发布。
四、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向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