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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2、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工程项目、资金分配与使用、监管)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13、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

  14、金融政策及金融工作情况;

  15、保险政策及保险工作情况;

  1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7、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18、市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19、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情况。

  C类信息:即特级信息,指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二、市政府公开信息保障

  市政府公开的信息由以下部门、单位保障提供:

  市政府办公室(含市应急办)、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国家调查队、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招商局。

  具体类别、内容、保障机构及信息分类见附件。

  三、市政府公开信息发布

  (一)政府信息审定。

  市政府信息保障部门、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对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保障的信息按以下程序操作:

  A类信息:由信息保障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副调研员)审定,并将该政府信息的审核情况及电子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科反馈。

  B类信息:正式发文的政府信息,由发文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副调研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副主任)审核把关,再呈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并将该政府信息的审核情况及电子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科反馈。

  不发文的政府信息,由信息保障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副调研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副主任)审核把关,再呈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并将该政府信息的审核情况及电子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科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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