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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20%的;

  (三)因重、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第八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九条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可按照《景德镇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景德镇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或各县(市、区)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一年内累计救助最大额度应不超过人均年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章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居(村)委会调查、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第十二条 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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