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景德镇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为及时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从2008年1月起,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
第五条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第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城乡低保户中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