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建设(房地产)、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3.轮候、购买(租赁)程序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购买面积、租赁面积,与其签订部分购买、部分租赁协议,并提供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租赁面积,与其签订租赁协议,予以配租经济适用住房。
(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1.申请程序
符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城市中等收入家庭,向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①《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④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⑤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程序
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县监察部门牵头,同级建设(房地产)、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购买,在《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
3.购买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选购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四、管理与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政策性住房供应摆在发展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之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次政策性住房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性住房供应程序,切实抓好政策性住房供应和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一手抓加快政策性住房建设,一手抓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扎扎实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