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6水厂生活污水应单独设立排放管道,总排污口应设在水厂下游,并符合卫生防护要求。
5.4水处理
5.4.1基本要求
(1)水厂应制定水处理操作技术规程。
(2)水厂配备的净水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3)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4)水厂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特殊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水或泥渣等必须妥善处置,防止形成新污染源。
(5)净水工程设计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
(6)在寒冷地区,净水构筑物和设备应有防冻措施。
(7)供水规模3000立方米/d及以上的水厂应优先采用常规净水构筑物净化水质,不宜采用一体化净水装置。
5.4.2净水工艺
水源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
(1)水质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地下水,可只进行消毒处理。
(2)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20NTU、瞬时不超过60NTU时,可采用接触过滤加消毒的净水工艺。
(3)原水浊度长期低于500NTU、瞬时不超过1000NTU时,可采用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加消毒的净水工艺。
(4)原水含砂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可在常规净水工艺前采取预沉措施;高浊水应按《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要求进行净化。
限于条件,选用水质超标的水源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
(1)地表水有机污染较严重时,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应增加生物预处理、化学氧化处理或滤后深度处理。
(2)水源水含有大量藻类时,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应增加相应处理工艺,并应符合《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的要求。
(3)水源水铁、锰、氟、砷等超标时,需特殊水处理。
5.4.3预处理
(1)预沉淀
① 当原水含砂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宜采用天然池塘或人工水池进行自然沉淀,沉淀时间宜为8~12h,有效水深宜为1.5~3.0m,出水浊度应小于500NTU。自然沉淀池宜分成两格并设跨越管。
②自然沉淀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投加混凝剂加速沉淀。
(2)粉末活性炭吸附
原水有机物污染较严重或有异臭异味时,可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处理。有关技术要求如下:
① 粉末活性炭投加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投加于原水中,经过与原水充分混合、接触后,再投加混凝剂或助凝剂。
② 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宜采用5~30mg/L。
③ 炭浆浓度宜采用5%~10%(按重量计)。
5.4.4混凝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配
(1)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GB/T17218)的规定。
(2)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结合当地药剂供应情况和水厂管理条件,经综合比较确定。
① 混凝剂可选用聚合氯化铝、硫酸铝、三氯化铁等。
② 助凝剂可选用聚丙烯酰胺、活化硅酸、石灰乳液等。
(3)混凝剂宜采用液体方式投加。混凝剂的配制应根据其性质和投加量,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方式进行溶解和稀释。
(4)加药系统应满足原水最不利水质的最大投加量要求,并设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和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动加药系统。
(5)加药间应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保护措施;应设冲洗、排污、通风等设施;室内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5.4.5混合、絮凝、沉淀、澄清
(1)混合方式可采用水力、机械或水泵混合。
(2)混合时间不宜大于30s。
(3)混合装置至絮凝池的距离不宜超过120m。
(4)絮凝池、沉淀池和澄清池的类型,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出水水质要求、水温、是否连续运行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选用澄清池时,应能保证连续运行。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对絮凝时间、流速、原水浊度等参数的要求。
(5)进水压力较高或变化较大时,宜在絮凝池(或机械搅拌澄清池)前设稳压井。
(6)沉淀池、澄清池应能均匀的配水和集水;滤前水浑浊度应小于8NTU。
(7)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
5.4.6过滤
(1)滤池池型选择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行管理要求、滤前水质等因素,并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的滤速、滤料组成、反冲洗强度和周期等参数的要求。
(2)滤池应根据滤池型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和维护检修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得少于两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