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537号)
各市卫生局:
为适应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培训工作,根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辽宁省乡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乡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
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及《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 乡村医生培训是指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对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 参加学习培训是乡村医生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乡村医生培训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考核、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六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乡村医生培训的内容,应立足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以胜任岗位工作为基本目标,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要求》为内容,重点加强卫生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疗文书写作及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技术为内容的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加强中医药基本知识及运用中医药防治疾病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基本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