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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七)鼓励企业参投出口信用保险,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规避市场风险。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贴投保费,对出口到新兴市场的一年期内的投保费给予20%的资助。

  (八)加强信用担保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逐年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绩突出的规范型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

  (九)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开拓国内市场。对上年有内销且当年内销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和上年无内销但当年内销达到一定额度的加工贸易企业,市财政拨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具体额度及执行由市财政部门与市外经贸部门研究确定。

  (十)鼓励企业创设自主品牌。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列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的企业,市政府奖励30万元;对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或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奖励10万元。奖励事项由市名牌办统一受理,所需资金从预算安排给经贸部门的工业发展资金中拨付。

  二、吸引优质项目,促进产业发展

  (十一)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设立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市总部经济发展。

  (十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其专用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以高于现行工业土地出让金、低于现行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为标准执行。总部企业按在珠海纳税地方分成额度给予一次性100-300万元办公用房补贴;高级人员在珠海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一定额度给予一次性1-10万元住房补助。

  (十三)大力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及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到我市投资。根据《珠海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引进重大投资项目,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部分按3‰计算,超过1亿元部分按5‰计算,每个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

  (十四)扶持优势产业新项目发展。今后五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000万元设立优势产业新项目扶持资金,扶持优势产业项目发展。

  (十五)新引进的电子信息、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装备制造、船舶及游艇制造、航空、软件及服务外包等产业的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关键技术或配套的项目,在其第一期注册资本到位后,即提取该项目地价款的20%返还企业,支持企业建设发展,同时免收基本建设方面地方性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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