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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排水事业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含经济功能区)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各级财政、发改、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四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泊以及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全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需要、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需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与维护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市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依法制定。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后拟定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金湾区、斗门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征收标准。

  第七条 排水户用水划分以下几类:生活类用水、工商业类用水、行政事业类用水、特种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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