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职权应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市长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市长、分管副市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
(四)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五)其它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 常务会议的议题,除工作需要或情况紧急由市长直接指定或副市长提议且经市长同意直接上会的以外,应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规定程序请示市政府,由市府办业务科室审核办理,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向市政府上报请示前,应当完成下列准备工作,但属于传达上级重要决定、会议精神或其它特殊事项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调查研究: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听取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制定方案: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科学可行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五)方案说明: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专家意见,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完善并加以说明。
决策备选方案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其处理情况;专家咨询评审意见及其采纳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在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过程中,如对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不同意见,说明材料中必须予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