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市政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市政府上报上级和下级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七)市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政府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九)市长认为需要常务会议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