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标委员会由专家评委和招标人代表评委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具体名额配备如下:
评标委员人数
| 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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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评委
| 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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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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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中介组织
|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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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人代表评委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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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外省联合招标,评标委员人数及具体名额由双方商定。
(三)评委应在开标前1-2日内,由招标人的主管部门召集招标人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当场与评委联系后确认。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审的,应现场重新抽取。评委在接到通知后,应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抵达评标地点。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指派。
(四)评委抽取产生过程须接受主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拟评标的投标人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聘用的顾问;
(二)系拟评标的投标人公司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系拟评标的投标人公司的退休人员,且退休时间不满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