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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专业技术工作简历;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要工作业绩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经省运管局审定后,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
  第七条 省运管局对评审专家进行定期调整和资格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可以继续聘用。
  第八条 评审专家资格审定和复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并参加必要的培训;
  (三)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需要复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对在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拟担任评审工作、复审不合格,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省运管局可及时办理解聘手续。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接受聘请,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 依法独立、负责地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 对评审规则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四) 要求进行现场核查的建议权;
  (五)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 为评审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二) 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 发现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省运管局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 配合省运管局对有关招标项目情况的调查,解答有关方面的咨询或质疑。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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