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技术工作简历;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要工作业绩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经省运管局审定后,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
第七条 省运管局对评审专家进行定期调整和资格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可以继续聘用。
第八条 评审专家资格审定和复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并参加必要的培训;
(三)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需要复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对在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拟担任评审工作、复审不合格,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省运管局可及时办理解聘手续。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接受聘请,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 依法独立、负责地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 对评审规则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四) 要求进行现场核查的建议权;
(五)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 为评审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二) 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 发现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省运管局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 配合省运管局对有关招标项目情况的调查,解答有关方面的咨询或质疑。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