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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运〔2009〕16号)


各市运管处(局),义乌市运管所:
  现将《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郑建荣,电话:0571-85260180)。

  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客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进入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运管局)设立的旅客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为本省旅客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省运管局负责本省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与解聘以及考核、培训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专家库及专家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财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
  (三)道路运输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道路运输中介组织中从事道路运输领域的管理、财务、安全、技术或者研究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省运管局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申报评审专家资格。自我推荐或单位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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