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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实施烟台市2009年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扶持外经贸发展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企业收到财政扶持资金后,按《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二)享受到专项资金扶持的出口企业,应接受财政、审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提供有关财务信息。对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挪用专项资金或不及时提供有关财务信息的,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附件:1、引进外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2、烟台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引进外资项目奖励申请表(______年度)

申 报 单 位 填 写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投资方  
  
  
  
项目总投资 合同外资额 注册外资额 当年到位外资 
验资机构 验资时间 报告文号 
引荐人名称 
地址 
电话 
项目单位      (盖章)年 月 日 申报单位(人)       (盖章)年 月 日
认定单位填写项目规模1亿美元(含)以下 奖金总额 
1亿美元以上 
县市区外经贸部门   (盖章)年 月  日县市区财政部门      (盖章)年  月  日
市联合审批办公室审批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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