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外经贸发展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企业收到财政扶持资金后,按《
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二)享受到专项资金扶持的出口企业,应接受财政、审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提供有关财务信息。对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挪用专项资金或不及时提供有关财务信息的,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附件:1、引进外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2、烟台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引进外资项目奖励申请表(______年度)
申 报 单 位 填 写 | 项目名称 | | 项目性质 | |
投资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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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 合同外资额 | | 注册外资额 | | 当年到位外资 | |
验资机构 | | 验资时间 | | 报告文号 | |
引荐人 | 名称 | |
地址 | |
电话 | |
项目单位 (盖章)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人) (盖章)年 月 日 |
认定单位填写 | 项目规模 | 1亿美元(含)以下 | | 奖金总额 | |
1亿美元以上 | |
县市区外经贸部门 (盖章)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部门 (盖章)年 月 日 |
市联合审批办公室审批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