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五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加强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
五十六、规范公务活动安排,省政府活动服从省委的活动安排,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一周向省政府报送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五十七、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省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省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半个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应酬性和商务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省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六十、严格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离肥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休假或到省外出差,应事先向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