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全省、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二)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五)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十六)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七)研究成立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十八)讨论决定或通报省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三至四次。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省长、副省长按照工作分工或受省长委托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
提请省政府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省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的省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省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省长请假;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省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三、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秘书长审批,重要的报省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