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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十五、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五)通报省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国务院和省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省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 讨论决定省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省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需报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省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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