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开发、拆迁;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新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城市紫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紫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坚持实施荆州古城名城总体保护战略,严格控制古城内人口容量的增长并应逐步外迁,城外新区建设应与古城内人口疏散、功能疏散相结合。
第六章 城市黄线规模管制
第三十条 划定城市黄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满足规划管制监督的具体操作;
(三)城市黄线的划定,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三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