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持一致;
(二)注重主要水体、江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居住区、小区及组团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
(四)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经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地下管(杆)线、建筑小品、绿地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
第十三条 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四条 城区单位附属绿地的控制、建设与管理,按照批准的相关城市规划和《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并按《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由占用单位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城市蓝线规划管制
第十七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等界线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十八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