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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8〕122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将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请示》(黑卫财函[2008]203号)、《关于将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请示》(黑卫财函[2008]232号)收悉。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6]73号)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督医疗机构不断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障患者就医质量,参照有关省做法,经研究,同意省临床检验中心收取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费。

  二、收费单位:省临床检验中心。

  三、收费对象:参加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的医疗机构。

  四、收费标准按《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表》(附后)执行。

  五、省临床检验中心收取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费,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省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后,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支出由省财政厅予以核拨,用于购买室间(室内)质控物、检验仪器比对标准品、质量评价中的评定及各项物耗、人员工资等费用开支。

  七、省临床检验中心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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