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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交通建设费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交通建设费的通知
(黑财综〔2008〕110号)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自2008年8月1日起,对煤炭生产企业收取交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应按原煤(含洗混煤)实际销量每吨10元缴纳交通建设费。

  二、交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就地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方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交通建设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四、交通建设费必须用于全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交通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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