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收取司法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费和住宿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8〕93号)
省司法厅:
你厅《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办理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培训收费许可证的函》(黑司函[2008]1号)收悉。根据《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司法部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司发通[2006]41号)、《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综[2005]16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承担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任务时收取培训费和住宿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费和住宿费。
二、收费单位: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三、收费对象:参加初任培训、晋升(授予)警衔培训的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培训费和住宿费由参加培训的人民警察所在单位承担。
四、收费标准如下:
培训种类
| 培训对象
| 培训时间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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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 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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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培训
| 新录用调入人民警察
| 31天
| 310元
| 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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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内晋升培训
| 警司晋升警司
| 14天
| 140元
| 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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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督晋升警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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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等级晋升培训
| 一级警司晋升三级警督
| 31天
| 310元
| 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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