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对匹配资金项目,根据国家资金到位凭证,以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原则上按国家到位资金的50%予以匹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服务外包研发项目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目标;

  (二)经济效益指标;

  (三)技术和产品质量指标;

  (四)项目实施阶段目标;

  (五)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六)其他约定的内容。

  项目完成后,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并在收到款项后按项目预算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后,应单独核算,并作以下财务处理:

  (一)对取得的无偿补助资金和匹配资金,计入“资本公积”。

  (二)对取得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如有故意作假或严重违背实际的内容,将驳回申请,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八条 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所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可终止余款的拨付,收回已拨付的款项,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的资助项目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服务外包专项资金;

  (二)有截留、挪用服务外包专项资金行为;

  (三)有虚列投资完成额行为;

  (四)已连续两次未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用款情况;

  (五)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严重滞后于项目计划;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