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年服务外包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40%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三)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能够按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
(四)具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技术开发企业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人数30%以上,具有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生产能力。
(五)申报资金合理、可行,并保证具有项目所需资金60%以上的自有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情况表(附件1)、黑龙江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2)及申请软盘;
(二)黑龙江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
(四)与一家或多家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
(五)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六)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对无偿资助项目,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对5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一期拨付资金总额的60%;第二期拨付资金总额的40%。对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第一次最多拨付30万元。自有资金投入不到位的项目不予拨付后续资金。原则上,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
(二)对贷款贴息项目,根据列入项目预算贷款额的5%或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发生的利息额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原则上,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情况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