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国(境)外高级人才引进与输出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按照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向省人事厅申报。
第八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市、县企业(单位)根据需要分别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核定,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分别报省有关部门3份和省财政厅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中、省直企业(单位)直接将材料报送省有关部门3份和省财政厅1份。
第四章 审批程序及条件
第九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省信息产业厅、省经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人事厅分别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对所分管的项目进行初审、技术审查、财务审查及专家评审等,确定支持项目名单,列入下年度项目预算。
(二)列入预算的项目,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审规定,于每年12月填报有关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表,以函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准后,对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下达项目预算通知,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三)市、县财政部门接到项目预算通知后,通知有关项目单位,并对无偿资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进行确认,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经市、县财政部门确认的贷款贴息项目,由省财政厅进行核查。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核查情况办理拨款,市、县企业项目资金下拨到市、县财政部门,中、省直企业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十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方向。
(二)能够提高服务外包产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和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市场前景广阔、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外包项目。
(三)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和促进新型工业化的服务外包产业重点项目。
(四)优先支持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产业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