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展会、租赁生产办公场所及数据专线补贴等。
(一)用于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二)用于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外包产业服务体系资助。
(三)用于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补贴。
(四)用于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相关人才培训和实训的补贴。
(五)用于服务外包企业租赁生产办公场所及数据专线补贴。
(六)用于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产业各项基金的项目配套。
第五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业务领域。
(一)以欧洲、美国、日本、韩国等为境外重点目标市场,承接的离岸外包业务。
(二)以国内金融、保险、电信、石油石化、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流通等行业及政府为重点的境内外包业务。
第三章 申报渠道及程序
第六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归口申报,统一协调资金使用。各部门收集项目后,分别与省财政厅根据本年度服务外包支持重点、方向确定支持项目。
第七条 申报企业(单位)根据业务需求,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申报方式和程序,向不同部门申报。
(一)申请培育企业、建设试点型项目、建设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租赁生产办公场所及数据专线补贴以及补贴相关人才培训和实训、企业资质认证的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7]71号)的规定,向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请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和省经委共同管理的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分别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三)申请招商引资与市场开拓等商务活动,以及产品出口补贴等方面的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4]37号)的规定,分别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四)申请服务外包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补助相关人才培训、实训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7]90号)的规定,分别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