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经济委员会、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财企〔2008〕3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信息产业局、经委、商务局、科技局、人事局:
现将《黑龙江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经济委员会
省商务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人事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黑发[2007]17号)精神,依据《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黑发改高技[2007]第642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15号),以及黑龙江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黑龙江省引智资金。
第三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
(二)遵守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集体决策、分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黑发改高技[2007]第642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扶持省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人才引进与培养、培训基地、实训基地等服务外包基础设施的重点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