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建设项目报建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8〕1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8〕26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建设项目报建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报建费的建设项目,只限商品房,其他建设项目报建费用仍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前缴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的,只限于2007年5月8日前取得了土地权证而未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三、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的收费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只限2007年5月8日前已取得了土地权证且未缴纳的建设项目)。
(二)劳保基金。
(三)工程定额测定费。
(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五)价格调节基金。
(六)人防易地建设费。
(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八)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
(九)白蚁防治费。
(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十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十二)考古调查普勘费。
(十三)抗震设防确认费。
四、收费程序
(一)建设项目在取得《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工作联系单》(以下简称工作联系单)后持相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收办)办理核费手续。
(二)联收办出具《建设项目缴费一览表》并在《工作联系单》上签章。
(三)依据联收办签章的《工作联系单》,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市建委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建设项目缴费一览表》所列应缴费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给缴款人,同时开具《建设项目完费通知单》抄送办理许可证照的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