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政府法制办对材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由报送单位按要求补报。
(五)市政府法制办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制定程序和制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规范性,由制定机关负责。
(六)经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交由市政府公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号方案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要在文号的下一行用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二)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汉语拼音缩写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标全称,如“长沙(CS)、浏阳(LY),雨花(YH)等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人民政府为“C”,区、县(市)为“D”,乡镇为“T”。
第二部分,年份。年份是指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
第三部分,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机关代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政府代号为“00”,政府办公厅(室)代号为“01”,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机关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
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例如:长沙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CSCR-2008-00008”;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CSCR-2008-01008”;宁乡县政府办公室2008年第10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NXDR-2008-01010”。
(三)市政府法制办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并逐月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有关备案制度的新变化
各区、县(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执行《
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依法严格审查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后,不再执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