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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8〕1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即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管理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为全面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确立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同时一并报送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市政府办公厅按领导批示将送审稿和其他有关材料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审查的,直接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建议不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不登记,不编号,有关单位不得提请审议,不得提请签署。
  (四)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办文程序提请审议、签署。
  (五)市政府相关领导签署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并在市政府公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制定机关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提请审议、签署。
  (三)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发文字号后,报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报请规范性文件登记的同时,一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原件)3件、电子文本1件、制定依据以及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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