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种奖金、福利支出;
(三)归还贷款本息;
(四)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五)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六)与污染源普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普查资金的预算管理。具体职责:
(一)确定普查资金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审核确定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
(二)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分年度预算;
(三)审批普查资金年度财务决算;
(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作为牵头部门主要负责普查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职责:
(一)根据《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发布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项目总体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审批;
(三)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普查资金管理;
(四)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普查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核。
第八条 普查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职责:
(一)编制普查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
(二)组织项目论证、评审和政府采购工作等;
(三)对普查资金单独设立账簿单独核算,加强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项目总体预算、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条 省财政厅结合省级财力和普查工作的实际工作量核定普查资金预算,分别列入有关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分年度下达。补助地方部分,按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