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各种奖金、福利支出;

  (三)归还贷款本息;

  (四)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五)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六)与污染源普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普查资金的预算管理。具体职责:

  (一)确定普查资金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审核确定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

  (二)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分年度预算;

  (三)审批普查资金年度财务决算;

  (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作为牵头部门主要负责普查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职责:

  (一)根据《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发布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项目总体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审批;

  (三)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普查资金管理;

  (四)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普查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核。

  第八条 普查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职责:

  (一)编制普查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

  (二)组织项目论证、评审和政府采购工作等;

  (三)对普查资金单独设立账簿单独核算,加强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项目总体预算、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条 省财政厅结合省级财力和普查工作的实际工作量核定普查资金预算,分别列入有关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分年度下达。补助地方部分,按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