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建〔2008〕6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加强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普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44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全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普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四条 普查资金使用范围
(一)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工作支出,包括普查方案及技术文件制定,数据库建设及维护等费用支出;
(二)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系数调查与物料衡算等费用支出;
(三)全面普查,包括:普查培训,普查宣传,普查表格及有关资料印刷,污染源数据采集、现场监测分析、普查设备购置、质量控制,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分析、处理、总结和成果开发利用等;
(四)省级财政对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给予适当补助,专项用于污染源普查工作费用支出;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普查资金支出范围:
(一)应由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