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8〕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阳江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向政府机关内部以外的社会公开。
第三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政府机关指定的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政府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务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并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管理规范与发展规划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