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阳府〔2008〕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扩大内需,帮助企业化解由于“金融风暴”引发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市企业和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一)市财政2009-2010年连续两年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用和市发展工业基础设施储备金中安排500万元扩充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在年内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贴息或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企业人才培训等。[市财政局、经贸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2009年成立一家由市财政出资,联合有关单位,包括民间资本共同出资组建的市中小企业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逐步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市经贸局、财政局、国资委等负责)
(三)中小企业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或担保抵押贷款的,房管等部门按银行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企业贷款抵押或贷款担保抵押登记手续时,3年内不再同一抵押物进行评估,以减轻企业重复评估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负担。(市房管局负责)
(四)研究制定《阳江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指导意见》,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每年从资源库中选择部分成长型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辅导,市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债券,以及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的直接投资。(市经贸局、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五)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六)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地税局、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