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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价检[2008]11号)


各价格诚信单位、各县(区)物价局:

  现将《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惩戒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维护“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严肃性和诚信度,提高“价格诚信单位”的公信力,促进我市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稳步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发改价[2004]283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价查〔2006〕3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获得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宁市物价局及其价格诚信建设组织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南宁市各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当地“价格诚信单位”的价格诚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价格诚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价格的法律、法规,模范执行政府的各项价格政策;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在本单位发生,积极维护市场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价格诚信单位应当严格恪守价格诚信,加强价格诚信的经常性管理工作,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价格合法权益,自觉维护价格诚信单位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第六条 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价格失信,由市物价局依法查处,并撤销其“价格诚信单位”称号,收回“价格诚信单位”牌匾: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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