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审验的通知
(南价检[2008]7号)
各价格诚信单位,各县(区)物价局:
为维护“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严肃性,保持和提高“价格诚信单位”的诚信度,确保“价格诚信单位”的公信力,促进我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稳步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价查〔2006〕30号)的要求,决定开展市级“价格诚信单位”审验工作。现将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审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和对象
获得南宁市第一届“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
二、审验时间
2008年6月10日至7月20日。结合开展南宁市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进行。
三、审验标准
采用《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审验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审验。
四、审验办法及步骤
1、审查“价格诚信单位”两年来开展价格诚信建设的工作情况,查看“价格诚信单位”两年开展价格诚信工作的总结。
2、按照《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审验评分标准》对“价格诚信单位”进行现场审验。
3、审验结束后,市价格诚信办将审验结果形成报告,报南宁市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4、公布审定结果。经审验合格的“价格诚信单位”,继续保留市级价格诚信单位的称号;经审验不合格的“价格诚信单位”,取消市级价格诚信单位的称号,收回市级价格诚信单位的牌匾。审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要求
1、请各“价格诚信单位”于2008年6月10日前报送本单位两年开展价格诚信建设的工作总结(注:盖章的原件);同时,要对照《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审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结果随上述总结一起报送。
报送地址:南宁市新竹路21号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社会监督科,联系人:温伟华、农彪,联系电话:5857642,邮政编码:530022。
县属“价格诚信单位”将上述材料报送当地县物价局。
2、各县物价局负责当地“价格诚信单位”的审验工作,并将审验结果报送市价格诚信办。市价格诚信办适时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