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南价检[2008]6号)
各县(区)物价局,各经营单位、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发改价[2004]283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第二届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桂价查[2008] 73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南宁市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
1.成立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蓝 强 南宁市物价局局长
副组长:冯李莎 南宁市物价局副局长
谢 鸰 南宁市物价局副局长
游志新 南宁市物价局纪检组长
方晓海 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
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领导全市开展“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活动;审议“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重要事项;评定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
2.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价格诚信办),设在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市价格诚信办的职责是:负责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即制定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方案,组织发动经营单位参加价格诚信评选活动,组织人员对参评单位进行指导帮助、初审、考核验收、审核鉴定、社会测评等;指导所属各县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对评选活动进行宣传、总结等。
二、评选范围
“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范围为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商品销售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分隶属关系,不受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限制,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均可申报。
三、评选办法
评选采取分级审核的办法。市属经营单位(即办理市级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经营证照的)向市物价局申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评选;县属经营单位(即办理县级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经营证照的)向当地县物价局申报,由当地县物价局组织审核和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推荐,市价格主管部门验收、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