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
(南价检[2008]5号)
各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第二届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桂价查〔2008〕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宁市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宁市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方案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附:
南宁市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增强经营者诚信经商、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第二届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桂价查〔2008〕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经营者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大力倡导经营者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评选原则
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经营者参加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对照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条件,自愿申报。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价格主管部门公开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范围、评选办法、评选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组织、评选结果等;公平、公正地进行评选,使评选出来的价格诚信单位真实可信。价格主管部门等评审组织坚持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提供无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