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车用乙醇汽油价格及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检查的通知
(南价检[2008]2号)
各县(城区)物价局: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全区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4月15日起在全区封闭销售使用。为了保证车用乙醇汽油顺利推广使用,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达车用乙醇汽油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8〕39号)和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下达使用乙醇汽油试点区域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的通知》(南价格[2008]22号)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车用乙醇汽油价格及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内容
(一)检查车辆维修企业实施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收费是否已在明显位置公布,其内容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即:是否严格按照南价格[2008]22号文件“车型类别、分级、价格标准”收费;清洗的“项目内容、费用内容等”是否符合规定;其他额外的清洗项目、维修项目等,是否有车主的委托;收费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等。
(二)检查各加油站成品油和免拆清洗商品销售,是否严格按照《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执行;成品油销售、乙醇汽油销售是否执行规定价格。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从2008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结束,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仍要继续抓好督管工作。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这次在专项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方式以属地检查为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与其他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开展。
1、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对一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市区内中石油、中石化两大石油公司直属加油站的检查。
2、各县负责辖区内的检查。
3、各城区负责对辖区内的二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石油公司所属的乡镇加油站及社会加油站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