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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填报药品价格自查情况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填报药品价格自查情况的通知
(南价检[2007]1号)


南宁市各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6]234号)精神,自2006年8月15日起,全区建制镇以上医疗机构销售政府定价的药品,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中标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但是,在2006年全市开展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中,发现部分医院存在未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及时调整药品加价率的问题。
  为准确了解情况,继续完成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工作,根据自治区物价局的要求,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专人,开展药品价格自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吃透文件精神,查实本单位的药品调价时间。
  二、未按规定时间调整药品价格差率的,分别对2006年8月15日至9月20日和 2006年9月21日至10月15日两个时间段内,高于15%加价率作价的药品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并按附件《药品价格自查情况统计表》进行填报。
  三、已严格按照桂价格[2006]234号文件规定时间及时对药价进行调整的,应报送文字材料加以说明。
  请各单位于2007年2月12日前将以上情况报送南宁市物价检查所检查一科(联系电话:5853107,电子信箱:jcyk0611@126.com)。

  附件:药品价格自查情况统计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药品价格自查情况统计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与包装

单位

数量

销售

价格

销售

金额

实际购进价

应售

价格

应售

金额

多收

价款

备注

1

2

3

4

5

6

7=6×5

8

9

10=9×5

11=7-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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