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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交票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交票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价格函[2007]18号)


南宁市交通局:
  《关于调整公交票价有关问题的函》(南交公交函[2007]39号,下称《来函》)悉。对于《来函》提及的公交线路营运空调票价调整为普通票价的问题,我局的意见如下:
  1、定价程序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下称,《目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定同意,于2003年2月1日颁布实施。《目录》明确规定,全区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公共汽车票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来函》所附的南宁白马公交公司的220路和南宁城运鑫公交公司的605路两条公交营运线路票价的调整价格,系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核同意,受权我局批复执行。
  2、定价依据充分。经营成本是定价的依据,质价相符是定价的根本。目前,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把广西城市公交营运线路的零票价格分为普通车票价和空调车票价两种,企业用什么车型营运就执行什么车型的票价。现行的南宁公交企业是按市场化模式运作,企业考虑市场、节能、天气等诸多因素后,对220路、605路的营运车辆作出了调整,这两条公交线不用空调车或关闭空调营运。为了保护乘客的利益,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公交车不开空调只能执行普通车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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