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部属高校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省属高校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后,省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其他高校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后,统筹区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集的资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五、参保缴费
本着方便大学生参保的原则,简化参保缴费办法,由各高校负责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新学年开学时进行登记核定,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于开学一个月内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六、医疗服务管理
大学生参保后,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具备条件的校内医疗机构承担。校内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选择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大学生日常医疗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统筹区要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探索适应大学生特点的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生因休学、实习、寒暑假等原因不在校期间,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管理办法由统筹区另行制订。
七、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各地大学生参保实施方案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2009年秋季开学时启动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高校和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经办管理,确保大学生登记、核定、就医、报销工作有序进行。教育部门要组织高校做好大学生参保实施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各高校要做好大学生参保和就医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