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学、职业中专、普通中专、成人中专、高职学校中职学生、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我市所属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省政府《意见》规定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担: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
  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的财务状况,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以上由省负担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属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设区市本级所属学校由省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按6:4比例分担;县(市、区)所属学校由省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我市将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内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我市各高等学校学生助学贷款做到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和省将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五)从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六)学校在认真实施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市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各县(市、区)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已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应继续延续,并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管理制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向前推进一步。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举措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各学校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