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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各区政府应结合社区建设,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旧有住宅区的综合治理。治理的重点及标准:
  (一)清理拆除各类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整顿临街牌匾广告。
  (二)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清理环境卫生,整治脏乱差和环境污染。
  (三)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完善管理制度。
  改造资金由市政府投资、社会力量投资和自管房单位投资相结合,多方筹集。
  第三十七条 对住宅区内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制止。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制止。在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制止后,违法违规行为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报请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和协助旧住宅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
  (一)旧住宅区配套设施齐全且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可以通过招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二)旧住宅区不具备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可以实行开放式的、社区自治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物业管理。
  (三)旧住宅区规模比较小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旧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时,可优先由该住宅区中原管房面积最大的房产管理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公有房屋应由产权单位托管给该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与其它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章 弃管房屋的接收及管理

  第四十条 市房产局对全市弃管房屋进行调查分类,根据破损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修缮费用的测算,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由市财政投资对弃管房屋进行一次性修缮后,由市房产局接收并负责日后维修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原管房单位在弃管前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须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移交市房产局。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建立或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房房改所得资金全部用作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统筹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按《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和维修管理,由市房产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与用房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参照本规定,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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