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决清除河道内行洪障碍。对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已废除的套堤绝不允许恢复。各县(市)区要对河道清障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检查,重点整治河道内建房、违法排放和河道内阻水林木等问题,对清障不力或清障后再行恢复的要追究设障单位和所属防汛指挥部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五)进一步落实防洪抢险预案。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按照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原则,认真修订完善防洪抢险预案,对重点河流上的重要险工险段、城区段河道、水库、尾矿坝、排岩场、重点工矿企业、学校、万亩以上排涝区和泥石流易发区,根据洪水的不同频率,从洪水预报、工程抢护、抢险救灾等方面进行预案编制和修订,并适时进行预案演练。
(六)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和抢险队伍准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要对现有的防汛物资进行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按防大洪水需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储备的原则,确保防汛物资器材储备充足。市供销社负责在7月1日前将30万条草袋子、1000把铁锹、500把镐等抢险工具储备到位;市交通局负责组织200台抢险汽车;市农机局负责组织50台供运输或牵引用的拖拉机;市交警支队负责组织20台越野吉普车;鞍钢建设公司、中冶东北建设公司负责为市防代储抗洪抢险用架管500根、砂石料2000立方米,以备抗洪抢险急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依托社会资源,采用合同储备方式,储备编织袋30万条、铁线20吨;各级粮食、商业、卫生等部门要了解和掌握社会资源的配置情况,做好抢险救灾的物资储备工作;防汛任务重的企事业单位,也要准备一定数量的防灾和救灾物资;鞍山军分区要组织1万名民兵作为市级抗洪抢险预备队伍。各县(市)、区要加强抢险队伍建设,适时组织演练,有条件的地区要主动同当地驻军联系,争取支持帮助。上述承办单位要将落实的防汛物资、车辆及抢险人员的数量、存放地点、负责人、保管人员和调用程序等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2935226,2529018)。
(七)各级防汛指挥部要指定专人,及时准确地做好灾情和其他有关统计工作。灾害发生后要迅速报告,并在3日内将核查后的灾情按国家防总要求的内容、格式报市防办公室。
(八)加强水库安全度汛工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辖区内的水库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为水库安全度汛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防汛责任人要经常组织水库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加强对水库防汛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对履行职责不力、整改不及时的防汛责任人要进行通报,对因玩忽职守、处置失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水库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水库管理单位要按预案要求认真落实度汛措施和下游逃险措施,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落实尾矿库防汛责任人,督促所有尾矿库做到抢险方案、抢险队伍、下游逃险方案“三落实”。一旦出现险情,及时抢险并做好下游居民逃险工作,力争做到不发生群死群伤,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各级防汛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对尾矿坝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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