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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账户统设。保留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职能仍由乡镇财政履行,并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和核算乡镇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保留乡镇财政金库,办理预算内资金收支业务。乡镇设置预算外资金账户,办理预算外资金收支业务。乡镇财政可根据实际需要保留“工资专户”和“村级资金专户”,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其它财政专户一律撤销。
  (三)集中收付。按照资金调度权上移、既得利益不变的原则,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乡镇财政收入由乡镇按年初预算组织征收和缴库,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入库后全部上划县国库。乡镇预算外收入要全部上划县级财政预算外专户。乡镇根据年初预算,按月或支出进度向县财政提出支出计划和申请。县级财政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严格审核。对符合预算要求的支出,将预算内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金库或财政专户,将预算外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并按规定程序支出。同时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方便乡镇及时用款。
  (四)采购统办。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交县级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
  (五)票据统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的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财政部门,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乡镇坐收坐支,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六)县乡联网。实行乡镇财政与县级财政联网,财政支出实行网上申请、审核、支付和查询,提高财政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行政成本。省、市财政对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所需的软硬件等予以支持。
  三、配套措施
  (一)调整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积极稳妥、简明规范和让利于乡镇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使县乡政府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从体制上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的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调动和保护好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县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乡镇财政资金。
  (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一是编制乡镇财政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和执行。二是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的发放。三是分类制定公用经费定额,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小汽车燃修费和电话费等一般性支出。四是全面清理、核实和锁定乡镇政府债务,严禁新增债务,积极稳妥化解旧债。
  (三)进行“五项清理”工作。全面彻底地开展前期清理工作,为改革做好充分准备。各县(市)区要由财政、监察、审计、人事劳资、农业等部门共同组成清理工作小组,开展以下五项清理工作:第一,清理乡镇供养人员,摸清乡镇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实行编制实名制,单独造册,落实到人。要清理和清退各类超编人员,严禁编外进人,对不在编人员和自聘人员,财政不得供给经费。第二,清理乡镇行政事业收费票据。限定时间,该缴销的缴销,该作废的作废,票据领用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第三,清理乡镇预算内、外账户。除规定保留的银行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撤销。第四,清理乡镇政府资产。认真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防止资产流失。第五,清理核实乡镇政府债权债务。在债务主体不变的前提下,落实偿债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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