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乡镇财政监督管理,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9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规范乡镇政府收支行为,加强农村基层财政建设,为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提供财政保障。
(二)基本原则
1.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将适合县管理的事权上收到县,将适合乡镇管理的事权划归到乡镇。在合理划分县乡事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财权,使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应由县承担但县委托乡镇承办的事项,县财政应足额安排经费。
2.坚持“三个不变”。一是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二是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三是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的乡镇,不搞“一刀切”。按照省《指导意见》要求,根据乡镇经济和财政状况,将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所属财政整体收入规模小、经济欠发达的乡镇,确定为这次改革的重点,全面推进此项改革。城市郊区、城区所属涉农乡镇采取坚持激励发展,循序渐进,逐步规范和完善的管理方式,分批分步骤推进改革进程。
二、主要内容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县乡“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由县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一)预算共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乡镇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审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