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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鞍山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1海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责任单位:海城市政府);
  2台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台安县政府);
  3岫岩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岫岩县政府);
  4铁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责任单位:铁东区政府);
  5铁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责任单位:铁西区政府);
  6立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责任单位:立山区政府);
  7千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千山区政府);
  8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四、组织方式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工协作,同时邀请相关机构参与,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的责任单位对各自负责的规划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形成专题评估报告(一式两份),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与电子文本同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起草《鞍山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及早作出安排,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紧扣《纲要》,科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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